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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长某药店工作人员穿戴不合规定被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

作者: toadmin 栏目: 资讯前沿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阳市监秋长处字﹝2019﹞52号

当事人:惠州市惠阳区宝康堂大药房;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29M6992;营业场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鸿裕市场;负责人:王云辉;成立日期:2018年9月18日;经营范围:销售:药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毒用品、初级农产品、日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鸿裕市场的“惠州市惠阳区宝康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经营面积约60平方米,现场1名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工作时穿戴整洁、卫生的工作服。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予以立案。

经查实,当事人工作人员在销售药品时未穿戴整洁、卫生的工作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鸿裕市场经营及工作人员未穿戴整洁、卫生的工作服的事实;

2、现场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鸿裕市场经营的事实;

3、王云辉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未穿戴整洁、卫生的工作服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王云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的信息。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19年  月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惠阳市监秋处告字﹝2019﹞  号),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及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惠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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