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惠阳 市监 桥头处字〔 2019 〕39号
当事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阿安肠粉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3MA4YCG7924,注册日期:2016年07月21日,经营者: 聂云安, 经营场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裕兴农产品批发市场D23号,经营范围:快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8月16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蒸米粉”(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19.08.16)进行抽检,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9月6日,我局桥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FGZ2019081484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惠阳2019-4-045号)。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蒸米粉”(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19.08.16)经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向我局提出要求进行再次抽检。2019年9月27日,我局再次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并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与上述不合格蒸米粉使用相同材料相同加工方式生产的“蒸米粉”(加工日期:2019.09.27)进行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菌落总数符合DBS44/006-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GZ20190814846)1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惠阳2019-4-045号)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蒸米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摄取相片7张,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及我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和组织再次抽检的情况;
3、整改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积极整改的情况;
4、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1909109182)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肠粉再次抽检的结果为合格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聂云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19年 月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惠阳市监桥头处告字﹝2019﹞39号),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蒸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且整改后再次抽检的检验结果为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惠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