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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指南

作者: toadmin 栏目: 工商注册

 自2015年9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备案适用本指南。
2、《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登记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合伙事务执行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住所,经营期限。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1、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2、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合伙企业名称报送批准。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可申请延长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其中,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7.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0.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8项、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 退伙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变更合伙期限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3.第6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备 案
 
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清算人(变动)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联络员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4项材料。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8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分支机构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
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6、7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期限。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5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或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决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4项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咨询方式
    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相关表格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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