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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不清算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toadmin 栏目: 清算注销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池进峰)有些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清算,有的股东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被称为“植物人公司”。近日,两名“植物人公司”股东因怠于行使清算义务,被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陈某系洞头县豪华灯饰有限公司股东。因经营需要,该公司向原告洞头县财政局借款30万元,期间陆续偿还了7万元,之后公司经营不善,人去楼空,同时未参加年检被洞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进入“植物人”状态。经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偿还原告本金23万元及利息,并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组织清算组对洞头县豪华灯饰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于6个月内清算完毕,并以清理的公司财产对外清偿债务。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黄某、陈某熟视无睹,撇下公司一走了之,案件无法执行,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黄某、陈某作为洞头县豪华灯饰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在公司解算事由出现后,及时组成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财务账册等灭失,在法院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后,仍不进行清算,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判决两被告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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