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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市监秋长处字〔 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toadmin 栏目: 资讯前沿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阳市监秋长处字〔 2019〕45号

当事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品一品烧鹅店分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303MA4Y1WDW2B ;名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品一品烧鹅店分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伟雄;营业场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人民三路3号;经营范围:中餐类制售。已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13030011376)。

2019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人民三路3号的“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品一品烧鹅店分店”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店经营面积40平方米,店内摆放有餐桌、餐椅多张,现场店内有服务工作人员2名,其出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303MA4Y1WDW2B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413030011376,现场其一名员工无法出示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包括经营者及其一名员工,共2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服务人员(服务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作、销售工作,其一名员工2019年度并没有进行健康检查,无健康体检证明,且无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其经营者的健康证明有效期至2020年12月4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摄取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及其一名员工未持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2、经营者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员工身份证、经营者及员工的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其一名并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当事人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事实;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19年 月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惠阳市监秋长处告字〔 2019〕45号),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作、销售工作服务人员(服务员)必须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证明,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后方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作、销售工作。当事人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且其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无健康体检证明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作、销售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惠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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