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阳市监平潭处字〔2019〕15号
当事人:惠州市合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61458799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独石村扦花,负责人:庞俊标,成立日期:2019年4月19日,营业期限:长期。
2019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独石村扦花的食堂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予以立案。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2019年8月1日开始在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独石村扦花的公司一楼开办食堂向员工供餐,于2019年9月26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期间在该食堂用餐的员工人数为119人。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食品原材料进货单据或账单记录等材料,也未收取员工餐费,本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1份及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了当事人在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独石村扦花的公司食堂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等情况;
3、受委托人丘振威、旁证人金段艳、旁证人冯新伟的询问(调查)笔录共3份,《合生金属食堂中午用餐人员小结》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以及供餐时间及供餐人数等情况;
4、庞俊标、丘振威、金段艳、冯新伟的身份证复印件共4份,证明了相关人员的身份;
5、《关于对惠州市合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登记信息进行核查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19年11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惠阳市监平潭处告字[2019]15号),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未查验和保存食品原料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时间较短,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 责令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 对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及原料炒菜锅1个,锅铲1把,不锈钢盘1个,红油腐乳1瓶(200克/瓶),老干妈肉丝油辣椒酱2瓶(260g/瓶),海天酱油草菇老抽1瓶(1.28L/瓶);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以上第三项处罚由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惠州市惠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或向惠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11月27日Ke5Yx�C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