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了加强海关监管和服务,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定义 ]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稽查人”)进行评估和检查,评估其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检查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 [稽查对象 ] 被稽查人包括:
(一)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和收发货单位;
(二)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三)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四)报关企业;
(五)从事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代理企业、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等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确定任务 ] 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确定海关稽查任务;海关应当根据被稽查人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确定海关稽查的重点。
第五条 [执法证件 ]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时,应当出示海关执法证件。
海关执法证件,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六条 [工作纪律 ] 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