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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务审计或鉴证业务在税务监管中的作用

作者: toadmin 栏目: 税务鉴证

  一、注册税务师出具审计或鉴证报告的法律效力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文件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重申:“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和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138号)第二条规定:“市税务部门要按照纳税信誉等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纳税信誉等级高、能提供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出具的《税务审计报告》的企业,免予纳税检查(不含对少量《税务审计报告》的复查、举报案件的稽查),对纳税信誉等级C或D的企业,要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力度”

    二、审计或鉴证类报告的种类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省局设定了以下几种报告:

   (一)全面综合性的有《税务审计报告》一种。

   (二)单项的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数据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等六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国减负[2006]4号)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07 年全国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税函〔 2007 〕1035 号)文件已明确将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列为清理规范对象的情况,为取得地方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支持,税务机关在具体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多次要求纳税人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一般只要求纳税人报送注册税务师一次到户,税种审全,环节审透,项目做齐,一次性收费的《税务审计报告》;

    2、对《税务审计报告》与各单项鉴证报告的要求是: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在内的,以上列举的各单项鉴证报告必须一次性做全,并且作为《税务审计报告》的附件(祥见附件2-5)。

    三、那些纳税人或项目应向税务机关报送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计或鉴证类报告

   (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174号)文件规定:在我省推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由注册税务师审核鉴证。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闽国税发[2003]295号)第八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积极推进税务代理。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可确定一定比例的重点企业、核算复杂的行业作为中介机构代理对象”。 

   (三)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差异调整情况鉴定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可售面积及已售面积、预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实际销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开发成本及其实际销售成本等。

    四、 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作注册税务师作那些鉴证业务?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

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2〕39号)

(十一)进一步拓展涉税鉴证范围……

“对纳税清算,各类资格、涉税事项认定,以及加计扣除、特别纳税调整等”;

“对需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和税法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备案的重大事项,凡属专业性强、管理难度大、有利于防范税收风险、加强税收征管的”;

“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拓展注册税务师参与涉税司法鉴定的业务领域,协助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对司法案件中重大、疑难的涉税事项进行专业鉴定”。

  (十二)进一步拓宽涉税服务领域

——对涉及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纳税信用等事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的可行性。

——鼓励、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发涉税服务高端市场,开展涉税服务特色业务。争取五年内,在新股发行、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年报审计等上市公司有关业务,企业重大重组、资本运作业务,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大型民企等重点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管理、战略咨询、产业规划业务,预约定价、税务调查、特别纳税调整涉外税收业务方面有所突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闽国税发[2003]295号)

    七、下列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办理:

   (一)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中经营场所的核实,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二)企业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审核参考依据;
   (三)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四)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有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五)在推行建帐建制工作中,引导委托税务代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
   (六)对纳税人税负偏低,纳税情况异常,又无说明原因的,可引导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
   (七)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
   (八)在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年终清算工作中,税务机关可建议出口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代理申报报告和年终清单报告,并把它作为税务机关的受理和审核的参考依据;
   (九)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和其他退税等事项,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纳税情况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参考依据;
   (十)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审核、税务稽核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十一)税务机关在稽查税案时,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出具意见书;
   (十二)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委托代理户,可以适当减少税务检查次数;经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逐步作为受理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
   (十三)切实减轻中、小型企业在“金税工程”中的经济负担,解决其在购机、聘用人员、安全使用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纳税人可委托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可、并使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的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十四)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技术开发费用、……等事项,可建议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其出具的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审核参考依据。

  五、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计或鉴证类报告的处理

   (一)不予受理:对于按规定应报送《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而不报送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对纳税人及其高管人员参与有税务部门把关的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授予的任何荣誉牌、证(含A级纳税人)评选活动时,其单位相关年度未经税务机关检查又不能提供《税务审计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城区、城关企业注销或变更登记其应查年度未提供《税务审计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二)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收缴或停售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售其发票。

   (四)税务机关必须实施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55号)第十三条规定:“对重点税源大户和上市股份公司可每个纳税年度检查一次;对其他纳税人每三个纳税年度至少检查一次”。前述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及时依法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如果而过了追征期,仍有税款未入库的,就可能无权追回。若因此造成税款重大损失者,就可能触犯《刑法》397条玩忽职守罪、404条不征、少征税款罪、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

    六、税务中介机构参与税务监管的准入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文件规定:“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二)强化监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税务代理管理机制,规范税务代理市场。一是市场准入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由注册税务师发起设立,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规定:“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7号)“ 三、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七、委托与受托双方的权益保护

   (一)纳税人在委托注册税务师出具审计或鉴证报告时的权益保护

    1、先查询总局、市国、地税网站相关文件规定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个人相关执业资格等情况,在对其进行“验明正身”后,方可与之签定协议,防止不法税务师事务所让没有资格的人员上岗,以避免因税务师事务所不诚信执业被查处而秧及自身,导致蒙受重大损失。

    2、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必须与市国、地税规定的范本一致,即:以《税务审计报告》为主,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在内的各单项鉴证报告均作为附件(祥见附件2-5)。

    3、应按《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之附件《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签定协议。该协议的精要在于第四条:“乙方的义务及责任:(四)因乙方失误造成甲方不正确纳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负责补税,乙方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使纳税人较好地规避部份纳税检查的风险(祥见附件1)。

    市国、地税若在《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之附件《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修定《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的,应按此办理。

     对未按规定签定规范的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而出具审计或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视同不按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对其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不予承认。

    (二)注册税务师在接受纳税人委托出具审计或鉴证报告时的权益保护

    1、因委托人提出不合法的要求被拒绝而导致协议中途变更或中途退出的,相关税务师事务所有义务将协议中途变更或中途退出情况书面向相关基层局、市局纳服部门报告,由纳服部门了解后转稽查部门按举报案件查处。

    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公告,并视案情轻重依法查处。

    2、对委托人签定《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后,有意拖延时间不执行,相关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向相关基层局、市局纳服部门书面报告,以便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3、遇有税务人员违法行政,如:对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不受理、不予承认、不按规定程序和范围进行复查、不提供相关复查依据、注册税务师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拒绝接受又不作说明的、设置障碍有意刁难等,相关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向相关主管局、市局纳服部门、效能办、12366电话及网站投诉或通过税务师协会出面转达,也可以向“++市政府便民呼叫中心12345”网站、县(区)、市政府效能办投诉。造成侵权损害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列举的,可要求国家赔偿。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向检察机关控告其滥用职权罪。

     对少数税务机关不依法行政,以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制度性侵权的,如:税务机关以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内部电子邮件、内部会议口头通知等,无端要求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不受理、不承认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或制定违规复查方案,可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纳服、法规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或由税务师协会报告区(县、市)、市、省政府效能办、法制办、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人大、政协、等等监督机构,要求对其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八、税务机关和干部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1、《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4 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2、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必须依法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施监管,不得利用职便,对所管辖的纳税人进行“指定、强制”到某一家或少量几家具体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不得对委托户以各种借口设置障碍或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复查,不得受理不规范的审计或鉴证报告。

   

    九、有关审计或鉴证业务文书范本

   (祥见附件1-5)

附件1: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文之附件《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如下: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编号:第   号

甲方:              乙方:     税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税务登记号: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代理服务。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完成时间: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差旅、食宿费用另行计算。

(二)上述费用按     方式,自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完毕。

三、甲方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代理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的时间计算退还甲方。

(四)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数额的    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乙方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二)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保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必须按时出具代理报告。如超过约定时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收取代理费的     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因乙方失误造成甲方不正确纳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负责补税,乙方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就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协议定。

七、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有效期为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时止。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甲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2:《税务审计报告》范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及《刑法》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之权利与责任要求而设计《税务审计报告》范本。

税务审计报告(参考文本)

             ***(200*)审字***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年*月*日——**年*月*日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审计。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有关规定,对所审计的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税务审计报告。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与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凭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地址、现国、地税管征局,国、地税登记证号、主营业务、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二、税(费)审计

1、企业所得税审计:

由国税或地税那一家管征?具体祥见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2、土地增值税审计:

具体祥见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3、增值税审计:

㈠㈡㈢㈣……

4、消费税审计:

㈠㈡㈢㈣……

5、营业税审计:

㈠㈡㈢㈣……

6、房产税审计:

㈠房产原值、㈡已提折旧、㈢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㈣……

7、土地使用税审计:

㈠㈡㈢㈣……

8、个人所得税审计:

㈠工资薪金

㈡红利

㈢……

……

 

*、……

㈠㈡㈢㈣……

*、前期查补税(费)入库审计:

*、发票领购与使用情况的审计:

三、综合以上,**年*月*日——**年*月*日各税(费)缴纳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应缴  元,已缴  元,少缴(多缴)   元

2、土地增值税应缴  元,已缴  元,少缴(多缴)   元3、增值税应缴纳  元,已缴  元,少缴(多缴)  元;

4、消费税应缴纳  元,已缴  元,少缴(多缴)  元;

5、营业税应缴纳  元,已缴  元,少缴(多缴)  元;

6、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应缴  元,已缴  元,少缴(多缴)  元;

7、土地使用税应缴纳  元,已缴  元,少缴(多缴)  元;

8、个人所得税应缴纳  元,已缴  元,少缴(多缴)  元;

……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税务师事务所    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  ***(双人签名)

中国.++                    年月日

 

附件:

1、《报告期分年度缴纳税(费)一览表》

2、《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未涉及该业务不用附上)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未涉及该业务不用附上)

5、《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未涉及该业务不用附上)

6、《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报告》(未涉及该业务不用附上)

7、《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数据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未涉及该业务不用附上)

8、总局、省局、市局新规定的其他单项鉴证报告

 

附件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范本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之附件,考虑到中国尚无法定鉴证业务,其中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无处使用,仅摘选如下适用于无保留意见与适用于保留意见的两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范本: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            元;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        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元;

    其中销售(营业)成本:        元; 

3、纳税调整前所得额:        元;

4、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

5、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

6、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元;

7、应纳税所得额:            元;

8、适用税率:       %;

9、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10、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11、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审核表

(2)成本费用审核表

(3)投资所得(损失)审核表

(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审核表

(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审核表

(6)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

(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审核表

(8)捐赠支出审核表  

(9)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审核表

(10)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审核表

(11)广告费支出审核表

(12)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审核表

(13)资产折旧、摊销审核表

(14)坏帐损失审核表

(15)呆帐准备计提审核表

(16)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一)经审核可以确认的应纳所得税额

经对贵公司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除XX保留意见的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应纳所得税的具体金额外,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            元;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        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元;

    其中销售(营业)成本:        元; 

3、纳税调整前所得额:        元;

4、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

5、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

6、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元;

7、应纳税所得额:            元;

8、适用税率:       %;

9、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10、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11、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二)对保留意见审核事项的说明。

1、阐明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因税收规定不够明确、产生歧义或证据不充分,不能确认该审核事项应纳所得税额的理据和原因。

2、提出纳税调整的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范本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之附件,考虑到中国尚无法定鉴证业务,其中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无处使用,仅摘选如下适用于无保留意见与适用于保留意见的两种《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范本: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对贵单位XX(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XX(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我们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其中:

1、×××(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2、×××(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3、…………

4、…………

具体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对贵单位XX(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一)经审核可以确认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

经对贵公司XX(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除XX持保留意见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具体税前扣除的金额外,我们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其中:

1、×××(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2、×××(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3、…………

4、…………

具体审核项目及其说明祥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二)持保留意见审核事项的说明

1、阐明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因税收规定不够明确、产生歧义或证据不充分,不能确认该审核事项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理据。

2、提出该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初步意见,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审核表。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5:《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范本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之附件,考虑到中国尚无法定鉴证业务,其中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无处使用,仅摘选如下适用于无保留意见与适用于保留意见的两种《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范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单位          (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对所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          (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          元;

  2.扣除项目金额:          元;

  3.增值额:          元;

  4.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          %;

  5.适用税率:          %;

  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7.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8.应补(退)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清算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批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鉴证主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

  (1)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主表;

  (2)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转让土地使用权)明细表;

  (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销售普通住宅)明细表;

  (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销售非普通住宅)明细表;

  (5)与收入相关的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

  (6)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销售收入审核调整明细表;

  (7)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审核汇总表;

  (8)与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地产有关税费审核调整明细表;

  (9)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审核汇总表。

  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单位          (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对所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         (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进行审核,除××保留意见的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具体金额外,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          元;

  2.扣除项目金额:          元;

  3.增值额:          元;

  4.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          %;

  5.适用税率:          %;

  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7.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8.应补(退)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元。

  清算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批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鉴证主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

  (1)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主表;

  (2)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转让土地使用权)明细表;

  (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销售普通住宅)明细表;

  (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销售非普通住宅)明细表;

  (5)与收入相关的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

  (6)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销售收入审核调整明细表;

  (7)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审核汇总表;

  (8)与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地产有关税费审核调整明细表;

  (9)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审核汇总表。

  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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