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简化纳税申报,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等规定,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7月(所属期)起,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户除外,下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二、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其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三、新登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登记当季先按月申报,从登记的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申报。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该季度起,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月。
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注销税务登记的,该季度的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月。
四、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申报表的“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
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小规模纳税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五、小规模纳税人对本公告内容有疑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见附件)或拔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六、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