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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指南

作者: toadmin 栏目: 工商注册

自2015年9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内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登记适用本指南。
2、《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登记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1、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2、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7.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7.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变更登记
 
    经营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改变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可将相同的文件合并为一份。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5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第8项材料中,其他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一般指申请人上级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如银行、保险企业注销时公章由其上级部门收缴。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咨询方式
     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相关表格链接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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